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实现我校内涵式发展,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及《辽宁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遵循下述原则:
1.符合法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,保证质量,激发活力;
2.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;
3.体现公开、公正和公平。
第三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,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、经济学、法学、文学、历史学、管理学、理学、工学、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。
学士学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。
二、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
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,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;
2.学士学位申请者应为具有辽宁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,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全部教学环节要求,经审核准予当期毕业的学生;
3.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1.受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尚未解除者;
2.已经毕业且当期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。
六、法律责任
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,如发现有舞弊作伪、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行为或违反本《办法》规定的情形,学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,可以撤销。
第十八条 对伪造、编造、非法制作或者贩卖辽宁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的,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。
七、附 则
第十九条 未经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,任何境内外机构、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学位申请者授予辽宁大学学士学位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大学教务处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执行,适用于2021届及以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。原《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(辽大校发[2018]93号)废止。
上一条:辽宁大学2024年春季学期(六月毕业) 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下一条:关于2022级重新选择(转)专业申请预报名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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