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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(节选)

发布日期:2023-11-02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第一条  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实现我校内涵式发展,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及《辽宁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学士学位授予遵循下述原则:

1.符合法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,保证质量,激发活力;

2.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;

3.体现公开、公正和公平。

第三条 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,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、经济学、法学、文学、历史学、管理学、理学、工学、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。

学士学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。

 

二、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

 

第四条  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,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;

2.学士学位申请者应为具有辽宁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,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全部教学环节要求,经审核准予当期毕业的学生;

3.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第五条  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1.受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尚未解除者;

2.已经毕业且当期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。



六、法律责任

 

第十七条  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,如发现有舞弊作伪、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行为或违反本《办法》规定的情形,学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,可以撤销。

第十八条  对伪造、编造、非法制作或者贩卖辽宁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的,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。

 

七、附   

 

第十九条  未经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,任何境内外机构、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学位申请者授予辽宁大学学士学位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大学教务处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执行,适用于2021届及以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。原《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(辽大校发[2018]93号)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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